中经联播讯(张士龙)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立案、审判、执行、司法服务等方面,对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可落实、可操作的25条工作举措,全力以赴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打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悉,《实施细则》按照鞍山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意见》对法院提出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循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回应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切,从企业家关心的问题入手,结合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逐条确定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项举措真正释放出司法红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有关人士介绍,《实施细则》明确民营企业可市内跨域办理立案登记,同城通办,网上立案无需再次提供纸质起诉材料。启动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尽量“活封”“活扣”,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强调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刑法保护,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依法准确处置民营企业或企业家刑事犯罪涉案财产,慎用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贯彻“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最大限度缩短案件流转时间和办理周期。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实现企业资产权益最大化,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支持企业换档升级,畅通“僵尸企业”快速出清渠道, 积极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深化执行机制改革,深入开展“暖企护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执行行动,集中攻坚涉企执行案件。推出院长与企业家代表“茶歇会”等司法服务举措,提高服务保障精准度,帮助企业防范风险。
日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依法判决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处有期徒刑三年;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52.45万元。重审宣判后,天津天高感应加热有限公司及杨某某再次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件,有关人士表示,《实施细则》就是要保护企业、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让法治营商环境在社会环境中显得更严肃、更权威、更亲民。